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項下設置就業基金,作為辦理促 進原住民就業權益相關事項;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就業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依本法規定所繳納之代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事宜所需經費,得提工作計 畫及經費需求,送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