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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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2.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現行法規)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項下設置就業基金,作為辦理促
進原住民就業權益相關事項;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就業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依本法規定所繳納之代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事宜所需經費,得提工作計
畫及經費需求,送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