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溫泉區時,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族地區之溫泉得輔導及獎 勵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其輔導及獎勵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 委員會定之。 於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溫泉事業,其聘僱員工十人以上者,應聘僱十分之 一以上原住民。 本法施行前,於原住民族地區已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 件之業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