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制定依據

1. 溫泉法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現行法規)
  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溫泉區時,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族地區之溫泉得輔導及獎
  勵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其輔導及獎勵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
  委員會定之。
  於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溫泉事業,其聘僱員工十人以上者,應聘僱十分之
  一以上原住民。
  本法施行前,於原住民族地區已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
  件之業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