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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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制定依據

1.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現行法規)
智慧創作應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始受本條例之保護。
前項智慧創作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智慧創作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樣、照片等相關文件或提
供視聽創作物,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前項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並應選任代表人為之;其代表人之選
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智慧創作,應由主管機關建立登記簿並公告之。
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認定為智慧創作並准予登記者,應刊登於政府公報
,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主管機關應核發智慧創作專用權人證書及認證標記。
智慧創作之申請、登記、證書之核發、換發、註銷及認證標記之授與、撤
銷、廢止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