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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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申請採取礦物許可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制定依據

1. 礦業法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為有效利用國家礦產,促進經濟永續發展,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
2. 原住民族基本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
令。
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