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
業務操作辦法,規定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交易標的、申請與償還、擔保品
種類、更換與處分、擔保比率之計算、授信作業與風險控管程序,及其他
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為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放寬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範圍及鬆綁客戶借券限額
,及參酌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ㄧ條關於擬訂業務操作辦法規
定體例,將現行第二項移列第ㄧ項,並增訂借貸交易標的、內部授信
作業與風險控管程序相關事項,應於業務操作辦法中明定,俾證券商
遵循,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另將現行第一項移列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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