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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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家庭教育法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現行法規)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
、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原住民族
事務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
事宜,包括:
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
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
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
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
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
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一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
(處)長兼任之;並應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其人
數,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年
內,應達進用人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商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定之。
2.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現行法規)
本局設各級學校、圖書館、動物園、教師研習中心、天文科學教育館及青
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設幼兒園,其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