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
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 教育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台(九一)國字第九一○○○二六五號函
釋略以有關請該部統一訂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
之徵收標準」一案,在國民教育法未完成修正授權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訂定前,?a方政府得依地方制度法之自治事項辦理,為配合行政程序法
之施行,增列授權訂定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之法源依據,
爰增列第三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