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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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6日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
  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定之。
〔立法理由〕
  教育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台(九一)國字第九一○○○二六五號函
  釋略以有關請該部統一訂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
  之徵收標準」一案,在國民教育法未完成修正授權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訂定前,?a方政府得依地方制度法之自治事項辦理,為配合行政程序法
  之施行,增列授權訂定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之法源依據,
  爰增列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