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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78年8月28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第八條
基地臨接供通行之現有巷道,其申請建築原則及現有巷道申請改道,廢止 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基地他側同時臨接較寬之道路並為角地者,建築物高度不受現有巷道寬度 之限制。
第8條補充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