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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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5月15日

制定依據

1.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076年03月04日
  違章建築之拆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執行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轄
  區執行違章建築查報事項。鄉(鎮、市、區)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
  建築之查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