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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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現行法規)
重建處受理申請後,應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邀請學者專家進
行審查,並請申請人出席說明。
前項審查人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其經申請人依同法第三十三條申請迴避獲准者,不得參與審查。
第一項審查重點如下:
一、創業計畫之可行性,創業內容是否符合申請人之身心狀態、經歷、專
    長及經濟條件。
二、創業計畫之自籌款、風險評估及預期受益情形。
三、申請人曾接受與創業內容相關之職業訓練者,優先核准。
第一項審查期限,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
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