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處應依第七條之評估結果,核定補助與否及內容。但認有必要時得 召開審查會議審議。 前項核定及審議之考量因素如下: 一、第七條之評估報告。 二、符合工作需要之基本需求。 三、與工作內容之相關程度與必要性。 四、通用性與可再利用之程度。 五、身心障礙者之薪資或經濟能力。 六、其他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促進就業應考量之因素。 第一項審查會議之組成及議決程序,由重建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