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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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及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重建處應依第七條之評估結果,核定補助與否及內容。但認有必要時得
  召開審查會議審議。
  前項核定及審議之考量因素如下:
  一、第七條之評估報告。
  二、符合工作需要之基本需求。
  三、與工作內容之相關程度與必要性。
  四、通用性與可再利用之程度。
  五、身心障礙者之薪資或經濟能力。
  六、其他為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工作障礙、促進就業應考量之因素。
  第一項審查會議之組成及議決程序,由重建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