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應設置「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諮詢管理會」(以下簡稱管
理會),就下列事項徵詢管理會意見:
一、有關本基金重大政策、法令意見及計畫。
二、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之跨機關、跨專業之協調。
三、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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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管理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勞工局
首長兼任,其餘由勞工局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勞工局代表一人至二人。
二、市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人至三人。
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代表二人至四人。
四、身心障礙者或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團體代表四人至六人。
五、社會、社工或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等相關學者、專家二人至三人。
六、具醫療、法律、財務或人力資源發展等相關專業人士一人至四人。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
第一項管理會設置方式,由勞工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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