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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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16日

制定依據

1.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077年02月26日
  辦理勞工教育之機構或人員如左:
  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設勞工教育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有關機關
      代表、全國性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及文化教育團體代表、專家學者
      及熱心勞工教育人士九人至十七人組成,以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或其
      指定之人員為主任委員。
  二、省(市)主管機關得設勞工教育輔導委員會,由省(市)主管機關
      聘請有關機關代表、省(市)級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及文化教育團
      體代表、專家學者及熱心勞工教育人士七人至十五人組成,由省(
      市)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為主任委員。
  三、縣(市)主管機關得比照前款設勞工教育輔導小組,由縣(市)主
      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為召集人。
  四、事業單位或工會應指定人員辦理勞工教育事宜。
  主管機關未設勞工教育機構者,其有關業務由各該主管機關兼辦之。
  勞工教育機構得設秘書或幹事一人至三人,由所屬機關職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