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高度不得超過左表規定,但經市政府劃為防範
水災須挑高建築之地區,其建築物之高度得提高為一0.五公尺以下之三
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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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築 物 種 類 │建蔽率│高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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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第五十組│ 五%│一0.五公尺以下之│
│ │ │三層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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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其他各組│四0%│七公尺以下之二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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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原有合法│四0%│一0.五公尺以下之│
│建築物拆除後之新│ │三層樓 │
│建、增建、改建或│ │ │
│修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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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種建築物建蔽率不限於同一宗基地。但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六五
平方公尺。
第一項第二種建築物其他各組之第十三組:公務機關(限供消防隊使用)
,其建築物之高度得提高為一0.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第一項第三種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其建築
面積(包括原有未拆除建築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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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高度不得超過左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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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物種類 │建蔽率│ 高 度(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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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原有合法建築物│四0%│一0.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
│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或改│ │ │
│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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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第十組、第十二│三0%│七公尺以下之二層樓 │
│組、第十三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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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第五十組之農舍│一0%│一0.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
│及休閒農業之住宿設施、│ │ │
│餐飲設施、自產農產品加│ │ │
│工(釀造)廠、農產品與│ │ │
│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 │ │
│育解說中心之建築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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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種:第三種以外之其│有頂蓋之農業設施其建築投影面積不得│
│他第五十組之農業設施 │超過申請設施使用土地面積之一0%,│
│ │且不得位於平均坡度三0%以上之地區│
│ │,建築面積及規模得依農業用地容許作│
│ │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但高│
│ │度不得超過七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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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種:第四十四組 │一五%│十五公尺以下之二層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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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種:其他各組 │一五%│七公尺以下之二層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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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種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其建築面
積(包括原有未拆除建築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
第一項第二種建築物之第十三組:公務機關(限供消防隊使用),其建築
物之高度得提高為一0.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第一項第三種及第四種建築物之建蔽率合計不得超過十五%,且第三種建
築面積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
第一項第一種、第三種與第四種建築物應設置斜屋頂,其相關規範由市政
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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