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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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業區保護區建築物及有頂蓋農業設施斜屋頂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27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農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高度不得超過左表規定,但經市政府劃為防範
水災須挑高建築之地區,其建築物之高度得提高為一0.五公尺以下之三
層樓。
┌────────┬───┬─────────┐
│ 建 築 物 種 類 │建蔽率│高              度│
├────────┼───┼─────────┤
│第一種:第五十組│  五%│一0.五公尺以下之│
│                │      │三層樓            │
├────────┼───┼─────────┤
│第二種:其他各組│四0%│七公尺以下之二層樓│
├────────┼───┼─────────┤
│第三種:原有合法│四0%│一0.五公尺以下之│
│建築物拆除後之新│      │三層樓            │
│建、增建、改建或│      │                  │
│修建            │      │                  │
└────────┴───┴─────────┘
前項第一種建築物建蔽率不限於同一宗基地。但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六五
平方公尺。
第一項第二種建築物其他各組之第十三組:公務機關(限供消防隊使用)
,其建築物之高度得提高為一0.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第一項第三種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其建築
面積(包括原有未拆除建築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
保護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高度不得超過左表規定:
┌───────────┬───┬─────────────┐
│      建築物種類      │建蔽率│       高  度(公尺)     │
├───────────┼───┼─────────────┤
│第一種:原有合法建築物│四0%│一0.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
│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或改│      │                          │
│建                    │      │                          │
├───────────┼───┼─────────────┤
│第二種:第十組、第十二│三0%│七公尺以下之二層樓        │
│組、第十三組          │      │                          │
├───────────┼───┼─────────────┤
│第三種:第五十組之農舍│一0%│一0.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
│及休閒農業之住宿設施、│      │                          │
│餐飲設施、自產農產品加│      │                          │
│工(釀造)廠、農產品與│      │                          │
│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      │                          │
│育解說中心之建築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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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種:第三種以外之其│有頂蓋之農業設施其建築投影面積不得│
│他第五十組之農業設施  │超過申請設施使用土地面積之一0%,│
│                      │且不得位於平均坡度三0%以上之地區│
│                      │,建築面積及規模得依農業用地容許作│
│                      │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但高│
│                      │度不得超過七公尺。                │
├───────────┼───┬─────────────┤
│第五種:第四十四組    │一五%│十五公尺以下之二層樓      │
├───────────┼───┼─────────────┤
│第六種:其他各組      │一五%│七公尺以下之二層樓        │
└───────────┴───┴─────────────┘
前項第一種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其建築面
積(包括原有未拆除建築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
第一項第二種建築物之第十三組:公務機關(限供消防隊使用),其建築
物之高度得提高為一0.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第一項第三種及第四種建築物之建蔽率合計不得超過十五%,且第三種建
築面積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
第一項第一種、第三種與第四種建築物應設置斜屋頂,其相關規範由市政
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