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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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08日

制定依據

1. 地方制度法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
  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
  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縣(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
  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
  查;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
  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為科。
  鄉(鎮、市)公所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
  鎮、市)公所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
  意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鄉(
  鎮、市)公所定之。
  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市)政府組織
  規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
  之。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及學校之
  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
  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