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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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28日

制定依據

1.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89年2月3日
  電子遊戲場申請設立時,其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
  由於電子遊戲場業其營業場所之公共安全攸關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爰
  訂本條明示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等法令規
  定。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
  十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