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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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緊急事件通報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091年11月07日
一、依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第二六九
    二次會議院長指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