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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緊急事件通報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091年11月07日
一、依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第二六九 二次會議院長指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