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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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
  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
  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標準及程序,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
  提請各該議會通過後,報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