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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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骨灰拋灑海上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02日

制定依據

1. 殯葬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91年7月17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劃定一定海域,實施骨灰拋
  灑;或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實施
  骨灰拋灑或植存。
  前項骨灰之處置,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如以裝入容
  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實施骨灰拋灑或植
  存之區域,不得施設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且不得有任何破
  壞原有景觀環境之行為。
  第一項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實施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立法理由〕
  一、明定骨灰之存放、墓葬及塔葬外之其他方式,俾利更符合環保及多
      元化需求。
  二、非墓葬之骨灰處理方式乃最能實現土地循環利用或重複利用,節省
      土地資源之殯葬方式。為配合綠色矽島之建設願景,力求環境之永
      續發展,爰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劃定海域或公園、綠
      地、森林等一定區域範圍,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
2.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2年07月31日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一定海域,除下列地點不得劃入實
  施區域外,以不妨礙國防安全、船舶航行及漁業發展等公共利益為原則
  :
  一、各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之海域。
  二、已公告或經常公告之國軍射擊及操演區等海域。
  三、漁業權海域及沿岸養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