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 一、界域有爭議者。 二、區域參差交錯或地形狹長推行自治業務不便者。 三、戶口情形與區域面積不相配合者。 四、區域與天然形勢牴觸過甚,交通困難者。 五、其他特殊情形者。 前項區域之標準由縣政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