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必須申報勘驗部分,除因特殊構造或工法依本局核定之施工計
畫書辦理外,依下列施工階段辦理:
一、放樣勘驗:建築物放樣後,挖掘基礎土方前。
二、基礎勘驗:基礎土方挖掘後、澆置混凝土前,其為鋼筋混凝土構造
者,配筋完畢,如有基樁者,基樁施工完成。
三、各層勘驗:
(一)鋼骨鋼筋混凝土造、鋼筋混凝土造及加強磚造各層樓板或屋頂配
筋完畢,澆置混凝土前。
(二)鋼骨構造之鋼骨結構組立完成,作防火被覆前,並得多層勘驗。
四、屋架勘驗:屋架豎立後蓋屋面之前。
前項勘驗應包括建築物位置相關事項、防火避難設備、場鑄污水處理設
備、配筋、騎樓及其標高、公共交通、衛生及安全措施。
申報勘驗前,應由承造人、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監工人、工地負責
人先行勘驗,所申報文件並應會同監造人查核簽章後,於該階段工程施
工前送達本局,於送達之次日方得繼續施工。但有緊急施工之必要者,
監造人或承造人得監督先行施工,並於三日內報請備查。依第二十條規
定免由營造業承造及建築師監造之建築物由起造人自行依核定圖樣施工
,免予施工勘驗。
有關建築物之位置,臨接建築線部分,以本局所定建築線為準,土地界
址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主管地政機關鑑定之,地界未經鑑定致越界建築
者,由起造人負責。
勘驗紀錄應與建築執照申請書件及工程圖說一併保存,至該建築物拆除
或損毀為止。
本局得指定必須申報勘驗部分,並經本局派員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
工,其勘驗方式及勘驗項目,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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