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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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建築施工告示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9日

制定依據

1. 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8年11月04日
  建築工程必須申報勘驗部分,除因特殊構造或工法按本府核定之施工計
  畫書辦理外,依下列施工階段辦理:
  一、放樣勘驗:建築物放樣後,挖掘基礎土方前。
  二、基礎勘驗:基礎土方挖掘後、澆置混凝土前,其為鋼筋混凝土構造
      者,配筋完畢,如有基樁者,基樁施工完成。
  三、各層勘驗:
    (一)鋼骨鋼筋混凝土造、鋼筋混凝土造及加強磚造各層樓板或屋頂
          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前。
    (二)鋼骨構造之鋼骨結構組立完成,作防火被覆前,並得多層勘驗
          。
  四、屋架勘驗:屋架豎立後蓋屋面之前。
  前項勘驗應包括建築物位置相關事項、防火避難設備、場鑄污水處理設
  備、配筋、騎樓及其高程、公共交通、衛生及安全措施。
  申報勘驗前,應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監工人、工地負責人先行
  勘驗合格,再報請監造人查核合格後,檢具申報文件於該階段工程施工
  前送達本府後方得繼續施工。但有緊急施工之必要者,監造人或承造人
  得監督先行施工,並於三日內報請備查。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免由營造業
  承造及建築師監造之建築物由起造人自行依核定圖樣施工,免予施工勘
  驗。有關建築物之位置,臨接建築線部分,以本府所定建築線為準,土
  地界址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主管地政機關鑑定之,地界未經鑑定致越界
  建築者,由起造人負責。
  勘驗紀錄應與建築執照申請書件及工程圖說一併保存,至該建築物拆除
  或損毀為止。
  必須申報勘驗部分之勘驗方式、項目、所需文件,起造人、承造人、監
  造人應配合事項及未報勘驗先行施工之處理辦法,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