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有二家以上同時申請經營時,以具備 條件較優者核定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核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市區汽車客運業之設立 申請及遊覽車客運業之設立申請、營運管理與增車申請之程序,以審議 會行之。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大眾運輸補貼,應設審議委員會。 前項審議委員會,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