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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中華民國93年3月10日
第八條(現有巷道)
基地臨接供通行之現有巷道,其申請建築原則及現有巷道申請改道,廢 止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基地他側同時臨接較寬之道路並 為角地者,建築物高度不受現有巷道寬度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