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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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7月01日

制定依據

1. 精神衛生法 中華民國079年12月07日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審議精神疾病防治事
  項。
  前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各級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精神
  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由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擬訂,報請權
  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第一項之審議委員會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臨床心
  理學者及社會工作人員。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設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
  之前,或未能設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時,得由醫事審議委員會負責
  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