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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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7日

制定依據

1. 環境影響評估法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8日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事項,應設環境影響評估審
  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表決。
  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直轄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縣(市)主管機關擬
  訂,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