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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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原住民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4日

制定依據

1.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3日廢止 (現行法規)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掌理行政區劃、區政監督、區里組織、區里行政人員講習
      、考核、獎懲、里鄰長福利、守望相助、山胞生活輔導及不屬各科
      一般民政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自治行政、地方自治法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協辦
      ,民意機構之協調配合,里民大會基層會議、里建設小型工程等事
      項。
  三、第三科:掌理禮俗、宗教、推行國民禮儀範例、史蹟文物陳列館文
      物展示與管理維護、人民褒揚、祭祀公業、調解業務、禁煙、禁毒
      、古蹟之調查維護與規劃整修、文獻會業務之監督及協辦推行中華
      文化復興工作等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戶籍行政、戶政資訊化之規劃、推行與督導考核及戶
      政事務所業務之監督事項。
  五、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檔案、出納、採購、發包、事務
      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