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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雄銀行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6日
制定依據
1.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9日
第九條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之日,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令規定撥繳之退休撫 卹基金費用及孳息,由基金管理機關進行收支結算;其有剩餘者,撥交 該事業,其有不足者,由該事業發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