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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9日
制定依據
1.
公共債務法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0日
第十條
央政府及省(市)政府得設立償債基金,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 前項償債基收支管理及運用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 定後發布之。但中央主管機關於擬訂時,應洽商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