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 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 轉財政部核備。
娛樂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擬訂,送財政部核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