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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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2日

制定依據

1. 有線廣播電視法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
視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
告之。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
個月訂戶數。
2.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6年11月19日
  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申報收視費用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
  一、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二、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三、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費率委員會,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及傳播、財經、會計、法律專家學者等七至
  十一人組成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公告第一項收視費用,並副
  知中央主管機關。
  前二項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核准收視費用時,
  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