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申報收視費用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
一、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二、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三、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費率委員會,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及傳播、財經、會計、法律專家學者等七至
十一人組成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公告第一項收視費用,並副
知中央主管機關。
前二項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核准收視費用時,
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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