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發布後,報請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備查。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簡化公害糾紛處理作業,爰刪 除省政府辦理公害糾紛處理業務;並配合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