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所屬一級機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農漁局、 文化局、稅捐稽徵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各局置局長、各處置處長,承縣長之命,分別掌理各該局、處事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並得置副首長,除警察機關得置一人至三人 外,其餘編製員額在二十人以上者,得置一人,襄助首長處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