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發現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或兒童有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情事者,得通知當地主管 機關、警察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警察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發現前述情 事或接獲通知後,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機關或機構發現前項情事或接獲通知後,應迅即處理,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並互予必要之協助。主管機關之承辦人員應於受理案件後四 日內向其所屬單位提出調查報告。 前二項處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