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保護通報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制定依據

1. 兒童福利法 中華民國093年06月02日廢止 (現行法規)
  任何人發現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或兒童有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情事者,得通知當地主管
  機關、警察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警察機關或兒童福利機構發現前述情
  事或接獲通知後,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機關或機構發現前項情事或接獲通知後,應迅即處理,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並互予必要之協助。主管機關之承辦人員應於受理案件後四
  日內向其所屬單位提出調查報告。
  前二項處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