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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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教育階段學校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家庭經濟條件,減免其就學費用;對
  於就讀學前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
  給教育補助費,並獎助其招收單位。
  前項減免、獎補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
  其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