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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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
  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
  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
  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方式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應補助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
  ,並對辦理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資賦優異學生具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助。
  前二項之獎補助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