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及所屬機關(除警察、消防機關外),員額總數最高六一八人。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之員額數,除警察、消防機關外,由縣長於前項員額 總數內,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分配之:警察、消 防機關之員額數,依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之設置基準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