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澎湖縣醫療機構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4日

制定依據

1. 醫師法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記載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
  、住址、職業、病名、診斷及治療情形。但在特殊情形下施行急救,無
  法製作病歷者,不在此限。
  前項病歷,應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