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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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競選廣告物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3日

制定依據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中華民國098年05月27日
  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
  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
  ,並應載明政黨名稱。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
  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
  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之地點
  ,不在此限。
  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各政黨或候選
  人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
  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
  物,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活
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
應載明政黨名稱,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應同時載明共同
推薦之所有政黨名稱。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
及宣傳車輛為限。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
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不在此限。
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指定之地點,各政黨或候選人應公平合理
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
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