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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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非都市土地變更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6日

制定依據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非都市土地經劃定為某種使用分區,因申請開發,依區域計畫之規定需
  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除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外,應依本規則之規
  定辦理。
2.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5日
四、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所稱「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如附錄一(一);「有關機關」如附錄一(二);「變更後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錄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人所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依本規則第
    三十條第四項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並
    就事業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或總量管制)、土地區位或面積規模
    等予以審查。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得有關機關同意之程序,得要求申請人於提
    送興辦事業計畫前,先就第一項附錄一(二)所列查詢項目逐一向各
    該主管機關(單位)查詢,並將查詢結果附於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向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如申請人未檢附者,則由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會同各主管機關(單位)查明,作為准駁興辦事業計畫之參據。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時,並應於核准文件內敘明已完
    成第一項附錄一(二)所列查詢項目之查核,尚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
    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