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 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 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 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 驗教育。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劃分學區時,相鄰直轄 市、縣(市)地區之學區劃分,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狀況 協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