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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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30日

制定依據

1. 下水道法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0日
  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其計收方式如左:
  一、按下水道用戶使用自來水及其他用水之用量比例計收。
  二、按下水道用戶排放之下水水質及水量計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前項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二項,將原「省主管機關擬定」使用費計算公式及徵收辦法
      之規定,修正改由「縣(市)主管機關擬訂」。
  二、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