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施工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承造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勞工衛生安全人員之姓名、住
址及聯絡電話。
工程概要。
施工場所配置圖:含安全圍籬、安全走廊、工寮、臨時廁所、樣品屋及
建材堆置等。
施工作業計畫:
施工方法及作業時間。
所需機械設備。
混凝土澆置及其拆模期限。
施工安全及防護設備。
建築廢棄物處理:包括廢棄物之種類、數量、運送方式、處置場所等。
工程使用道路範圍圖。
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無廢棄土產生者免附)工程名稱或核准字號
、工程概要。
起造人姓名、地址、承造廠商。
承運業者資料:包括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登記證字號、車輛牌照
號碼、司機姓名、身份證字號。
剩餘土石方數量、種類及處理作業期間。
土資場之地點、名稱、核准文件及管理單位。
剩餘土石方運送時間、路線、處理作業方式及污染防治說明。
施工預定進度。
施工安全衛生措施、施工安全衛生設備、工地環境之維護及施工廢棄物
之處理。
前項施工計畫書應由監造人暨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非供公眾使
用或四樓以下之建築物,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得依當地情形簡化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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