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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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5日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
  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
  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
  限為三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
  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2. 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現行法規)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施工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承造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勞工衛生安全人員之姓名、住
  址及聯絡電話。
  工程概要。
  施工場所配置圖:含安全圍籬、安全走廊、工寮、臨時廁所、樣品屋及
  建材堆置等。
  施工作業計畫:
  施工方法及作業時間。
  所需機械設備。
  混凝土澆置及其拆模期限。
  施工安全及防護設備。
  建築廢棄物處理:包括廢棄物之種類、數量、運送方式、處置場所等。
  工程使用道路範圍圖。
  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無廢棄土產生者免附)工程名稱或核准字號
  、工程概要。
  起造人姓名、地址、承造廠商。
  承運業者資料:包括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登記證字號、車輛牌照
  號碼、司機姓名、身份證字號。
  剩餘土石方數量、種類及處理作業期間。
  土資場之地點、名稱、核准文件及管理單位。
  剩餘土石方運送時間、路線、處理作業方式及污染防治說明。
  施工預定進度。
  施工安全衛生措施、施工安全衛生設備、工地環境之維護及施工廢棄物
  之處理。
  前項施工計畫書應由監造人暨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非供公眾使
  用或四樓以下之建築物,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得依當地情形簡化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