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
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依附表一至附表四所列百
分比以下酌定之,並應按各級建造費用,分別訂定費率,或訂定統一折
扣率;其屬特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
百分比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用。不包括規費、規劃費、
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
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
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
工程決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者,前項建造費用得以底價之百分之
八十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工程無底價且決標價低於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之百分之八十,或無評
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時工程決標價低於工程預算之百分之八十者,第一
項建造費用得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八十代之。但應扣除第二項不包括之
費用及稅捐等。
第一項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
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