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維護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設緊急公 害糾紛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動處理突發及緊急之公害糾紛事件,應設公 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於直轄市政府,由直轄市長或其 指定之適當人員兼任之;於縣(市)政府,由縣(市)長兼任之。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之組成,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