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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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制定依據

1. 公害糾紛處理法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7日 (現行法規)
  行政院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維護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設緊急公
  害糾紛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動處理突發及緊急之公害糾紛事件,應設公
  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於直轄市政府,由直轄市長或其
  指定之適當人員兼任之;於縣(市)政府,由縣(市)長兼任之。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之組成,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