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1140300428號函 修正第3點及第1點附圖,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立法總說明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於八十二年十月七日訂定
後,曾於一百十一年七月四日修正。鑑於專案管理單位在本制度中尚無定
位,為避免其權責與其他公共工程團隊產生混淆,爰修正本制度第三點及
第一點附圖,將專案管理單位納入施工品質查證系統負責對象。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前言
    加強公共工程品質之管理,提升工程建設之品質、建立有效之品質管
    理系統,實有必要性。為期使參與實際工程施工任務之所有成員,均
    能體認工程品質之重要性,在施工過程中,即當以系統化之管理,有
    效之管制步驟,注意施工品質,使完成之工程建設品質完善,達到規
    範標準及要求。
    針對國內工程品管過程之缺失,訂定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施工品質查
    證系統、工程施工查核共三個層次之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其架構
    如附圖。

三、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及監造單位負責之品質查證系統
    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能符合設計及規範之品質目標,主辦機關、專
    案管理單位或監造單位應建立施工品質查證系統,成立監造組織,訂
    定監造計畫,執行監督施工及材料與設備之抽查(驗)作業,並對抽
    查(驗)結果留存紀錄,檢討成效及缺失,經由不斷的修正改善,達
    成全面提升工程品質之目標。
    (一)建立監造組織
          監造單位應於現有之監造體系內,建立監造組織,訂定工作職
          掌,以利施工品質查證工作之推展。
    (二)訂定監造計畫
          監造單位應視工程特性訂定監造計畫,其內容除包含施工計畫
          審查作業程序、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外,並依工程性質類別
          訂定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作為
          品質查證工作之準則,以確保施工品質。
    (三)查證材料及設備
          監造單位應依據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規定,對施工廠商
          提出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
          日期予以查證,並進行現場之比對抽驗確認,期使進場之材料
          及設備能符合契約規定,查證之結果應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
          驗紀錄表,如有缺失,應即通知施工廠商負責改善。
    (四)查證施工作業
          監造單位應根據施工抽查程序及施工抽查標準之規定對鋼筋組
          立、鋼骨焊接、混凝土澆置等施工作業,按施工抽查標準表之
          內容,藉目視檢查、量測等方式實施查證簽認之工作,以確認
          施工作業品質符合規定,其查證結果應填具施工抽查紀錄表,
          並通知施工廠商改善缺失。
    (五)紀錄建檔保存
          監造單位應對各類證明文件、試驗紀錄及施工抽查紀錄表,留
          存紀錄建檔保存,除做為工程驗收之憑證外,亦可提供後續工
          程訂定監造計畫之參考。
〔立法理由〕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
    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
    ,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機
    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
    服務項目擇定之:……五、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故專案管理係機關將其公共工程之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委託廠
    商辦理,為代表機關執行施工品質查證作業。
二、綜上,考量專案管理單位在本制度中尚無定位,為避免其權責與其他
    公共工程團隊產生混淆,爰修正序文,明確將其納入施工品質查證系
    統負責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