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加強公共工程品質之管理,提升工程建設之品質、建立有效之品質管
理系統,實有必要性。為期使參與實際工程施工任務之所有成員,均
能體認工程品質之重要性,在施工過程中,即當以系統化之管理,有
效之管制步驟,注意施工品質,使完成之工程建設品質完善,達到規
範標準及要求。
針對國內工程品管過程之缺失,訂定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施工品質查
證系統、工程施工查核共三個層次之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其架構
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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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及監造單位負責之品質查證系統
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能符合設計及規範之品質目標,主辦機關、專
案管理單位或監造單位應建立施工品質查證系統,成立監造組織,訂
定監造計畫,執行監督施工及材料與設備之抽查(驗)作業,並對抽
查(驗)結果留存紀錄,檢討成效及缺失,經由不斷的修正改善,達
成全面提升工程品質之目標。
(一)建立監造組織
監造單位應於現有之監造體系內,建立監造組織,訂定工作職
掌,以利施工品質查證工作之推展。
(二)訂定監造計畫
監造單位應視工程特性訂定監造計畫,其內容除包含施工計畫
審查作業程序、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外,並依工程性質類別
訂定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作為
品質查證工作之準則,以確保施工品質。
(三)查證材料及設備
監造單位應依據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規定,對施工廠商
提出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
日期予以查證,並進行現場之比對抽驗確認,期使進場之材料
及設備能符合契約規定,查證之結果應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
驗紀錄表,如有缺失,應即通知施工廠商負責改善。
(四)查證施工作業
監造單位應根據施工抽查程序及施工抽查標準之規定對鋼筋組
立、鋼骨焊接、混凝土澆置等施工作業,按施工抽查標準表之
內容,藉目視檢查、量測等方式實施查證簽認之工作,以確認
施工作業品質符合規定,其查證結果應填具施工抽查紀錄表,
並通知施工廠商改善缺失。
(五)紀錄建檔保存
監造單位應對各類證明文件、試驗紀錄及施工抽查紀錄表,留
存紀錄建檔保存,除做為工程驗收之憑證外,亦可提供後續工
程訂定監造計畫之參考。
〔立法理由〕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
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
,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機
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
服務項目擇定之:……五、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故專案管理係機關將其公共工程之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委託廠
商辦理,為代表機關執行施工品質查證作業。
二、綜上,考量專案管理單位在本制度中尚無定位,為避免其權責與其他
公共工程團隊產生混淆,爰修正序文,明確將其納入施工品質查證系
統負責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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