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實習、視察、訪
問、開會、談判及其他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
除屬機密性質外,應依本要點規定提出出國報告。
〔立法理由〕 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書中「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之分類,爰就出國
報告增列視察、訪問、開會、談判四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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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為強化出國報告公開及利用,並
協助各機關自行統籌管理,應建置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以下簡稱資
訊網;網址為https://report.nat.gov.tw/reportwork)。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資安政策規劃,確保資料傳輸安全,全網站導入 HTTPS傳輸協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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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察、進修、研究、實習、視察、訪問、開會、談判類別之出國報告
,其內容架構應涵蓋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等要項,並依據出國報
告電子檔規格(附件一)辦理;其他類別之出國報告,得由各機關自
訂內容架構。
〔立法理由〕 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書中「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之分類,爰就出國
報告增列視察、訪問、開會、談判四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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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應依據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二)項目辦理,
並將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章之審核表掃描上傳至資訊網。
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修正出國報告相關資料,再行依行政程序陳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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