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適用對象:
(一)本要點稱各機關,係指派有駐外人員之我政府機關。
(二)本要點所稱雇員,係指駐外機構在預算員額內,由各機關依核定
名額與經費直接核撥薪給僱用之人員。
(三)八十一年三月之前參酌部份我國公務人員一般法令僱用之雇員(
即現行甲類雇員)不適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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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僱用資格:
(一)駐外機構僱用雇員,以就地僱用為原則,並具有駐在國國籍或合
法居留及工作權者。
(二)擬僱雇員應注意其品德及身心健康,並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歷
或相當之學校畢業,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但駐在國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僱用:
1.曾任職我政府各機關或駐外機構職員,受免職、免除職務、撤
職處分者。
2.我政府各機關或駐外機構辭職職員,離職未滿三年者。
3.曾任駐外機構雇員受解僱處分者。
4.駐外機構館長或職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5.公費留學生尚未完成學業,或已完成學業未依規定返國服務者
。
6.兼有其他有給工作者。
7.日間在校學生。
8.駐在國僑團(社、校)負責人或理監事。
9.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所規定
之情事者。(詳附錄)
10.民國三十八年以後曾在大陸地區設籍者。
11.我國國民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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