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雇員(乙類)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外交部外人協字第 10541569780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3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適用對象:
  (一)本要點稱各機關,係指派有駐外人員之我政府機關。
  (二)本要點所稱雇員,係指駐外機構在預算員額內,由各機關依核定
        名額與經費直接核撥薪給僱用之人員。
  (三)八十一年三月之前參酌部份我國公務人員一般法令僱用之雇員(
        即現行甲類雇員)不適用本要點。

三、僱用資格:
  (一)駐外機構僱用雇員,以就地僱用為原則,並具有駐在國國籍或合
        法居留及工作權者。
  (二)擬僱雇員應注意其品德及身心健康,並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歷
        或相當之學校畢業,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但駐在國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僱用:
        1.曾任職我政府各機關或駐外機構職員,受免職、免除職務、撤
          職處分者。
        2.我政府各機關或駐外機構辭職職員,離職未滿三年者。
        3.曾任駐外機構雇員受解僱處分者。
        4.駐外機構館長或職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5.公費留學生尚未完成學業,或已完成學業未依規定返國服務者
          。
        6.兼有其他有給工作者。
        7.日間在校學生。
        8.駐在國僑團(社、校)負責人或理監事。
        9.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所規定
          之情事者。(詳附錄)
       10.民國三十八年以後曾在大陸地區設籍者。
       11.我國國民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