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甲類雇員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外交部外人協字第1084151913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 、第7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甲類雇員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辦理程序,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之
    規定辦理。
    年終考成之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
          最高薪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
          最高薪級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連續二年丙等者,逕予解僱。
    另予考成之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勵。

七、甲類雇員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一律退職,各處應於甲類雇員退職日前三
    個月,由退職人員自行選擇退休生效日期(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次月一
    日起或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九條所定屆齡退休之至遲退
    休生效日期之規定)意願後報部辦理退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