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遴用資格:
(一)駐外機構遴用當地專業人員,以就地遴用具有駐在國國籍或合法
居留及工作權者為限。
(二)當地專業人員應品德良好及身心健康,並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關大
學系(所、院)畢業以上學歷及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遴用時或遴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用或應終止契約。但
當地勞工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曾任職我政府機關或駐外機構職員,受免職、撤職處分。
2.我政府機關或駐外機構辭職職員,離職未滿三年。
3.曾任駐外機構雇員受解僱處分。
4.本駐外機構館長或職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5.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6.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7.犯前二目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
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8.依法停止任用。
9.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10.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11.曾領有教育部提供之各項獎助學金,尚未依規定完成返國義務
。
12.貸有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還款期限屆滿而未結清。
13.兼有其他有給工作。
14.日間在校學生。
15.駐在國僑團(社、校)負責人或理、監事。
16.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後曾在大陸地區設籍。
17.我國國民尚未履行兵役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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