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遴用當地專業人員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外交部外人協字第 10241526420號函分行修正發布 第3點,並自分行日起生效(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 20036313函核定修正)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三、遴用資格:
  (一)駐外機構遴用當地專業人員,以就地遴用具有駐在國國籍或合法
        居留及工作權者為限。
  (二)當地專業人員應品德良好及身心健康,並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關大
        學系(所、院)畢業以上學歷及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三)遴用時或遴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用或應終止契約。但
        當地勞工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曾任職我政府機關或駐外機構職員,受免職、撤職處分。
        2.我政府機關或駐外機構辭職職員,離職未滿三年。
        3.曾任駐外機構雇員受解僱處分。
        4.本駐外機構館長或職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5.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6.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7.犯前二目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
          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8.依法停止任用。
        9.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10.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11.曾領有教育部提供之各項獎助學金,尚未依規定完成返國義務
          。
       12.貸有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還款期限屆滿而未結清。
       13.兼有其他有給工作。
       14.日間在校學生。
       15.駐在國僑團(社、校)負責人或理、監事。
       16.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後曾在大陸地區設籍。
       17.我國國民尚未履行兵役義務。